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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0條

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 為選當,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 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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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