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 第15條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5條

職業團體應出市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 為一單位,如有自由職業團體各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 名額,但至少每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 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員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