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 第10條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政府及社會捐助。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盈餘提撥。前項第二款所稱盈餘,係指…
第3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一、廣播事業:(一)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
第5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應撥充基金。
第6條
本期金用途如左: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三、優良廣…
第7條
廣播電視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盈餘應依第四條之標準…
第8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第9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廣播電…
第11條
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第12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酌置工作人員;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3條
本基金章程由董事會定之。
第14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
第15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匿報、短報盈餘,規避提撥、不為提撥或不為調整者,經主管機…
第16條
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9條
看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