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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6條

本期金用途如左: 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 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 三、優良廣播電視從業人員之獎助。 四、其他有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必需設備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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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