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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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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