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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2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及社會捐助。 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盈餘提撥。 前項第二款所稱盈餘,係指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廣播電視事業稅 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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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