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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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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政府及社會捐助。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盈餘提撥。前項第二款所稱盈餘,係指…第3條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第4條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一、廣播事業:(一)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第5條本基金孳息收入,應撥充基金。第6條本期金用途如左: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三、優良廣…第7條廣播電視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盈餘應依第四條之標準…第8條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第9條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廣播電…第10條本基金置監事三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遴聘之。第11條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第12條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酌置工作人員;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13條本基金章程由董事會定之。第14條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第15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匿報、短報盈餘,規避提撥、不為提撥或不為調整者,經主管機…第16條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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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