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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7條

廣播電視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表,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其有盈餘應依第四條之標準提撥繳入專戶。 前項決算表,稅捐稽徵機關如有修正,提撥之盈餘應依修正後之決算調整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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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