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 第3條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3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