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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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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 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策劃、製作節目或廣告者,應分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 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不得將節目或廣告提供給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者播送。違 反者,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依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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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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