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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但廣播節目製作業及廣播 電視節目發行業之營業場所淨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廣播或電視節目製作或發行之資料。 兼營提供製作廣播或電視節目設備及場地之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 作業,其設備除前項規定外,應符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規定。 錄影節目帶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另備視 聽機具設備或相關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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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