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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 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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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