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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經營 業務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換發許可證;其地址或資 本額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變更登記。 錄影節目帶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經營業務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換發許可證。其地址 或資本額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變更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許可證或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商業主管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遺失許可證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 五日內,申請新聞局補發。 錄影節目帶業有前項情形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 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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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