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 第18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 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