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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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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