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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 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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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