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 。 二、聘僱契約書正本。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或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 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法務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之律師姓名、登錄之法院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數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訖日期。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由律師事務所或 民間機構出具之經歷證明及第四款、第五款之文件,並應經公證或認證。 法務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所受理而經許可申請案件之資料彙送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 第 12468 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第3條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第4條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第6條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構之留學生者,除應…第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可: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8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第9條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第10條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第11條經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法務部核發之許可函及有關文件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第12條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