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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 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 為限。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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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