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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 語文教學機構之留學生者,除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 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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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