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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 式二份,向法務部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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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