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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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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