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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 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三、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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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