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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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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