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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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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