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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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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