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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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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六章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及
第三十條
: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法
第二十八條
: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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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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