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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有必要重行調查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三、其他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認有必要重行調查之原因。 前項重行調查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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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