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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並得因事件個案需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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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