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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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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本法
第一條
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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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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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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