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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2條

學科測試試題抽製與洽領程序如下: 一、學科測試十五日前,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級別及領取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洽領試題。 二、中央主管機關抽製之試題經整理核對無誤後,裝袋密封,袋面註明檢 定類別、職類、級別等有關事項,並依來文領取方式發給。 三、洽領試題人員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如係 以掛號寄發者,收文單位應先行會同政風人員拆封核對無誤後,再行 封存。 四、試題內容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 五、試題標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加註年度、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准 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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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