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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辦理檢定職類、級別、梯次、測試日期 登報公告;並透過新聞主管機關洽請各電視台插播技能檢定消息;並應依 據年度檢定計畫印製各梯次測試日程表及簡介、海報等宣導資料於報名前 分送有關單位。 主管機關於每梯次報名前七日起於各大報刊登技能檢定公告,並透過傳播 媒體發布技能檢定消息;各受理報名單位亦得視需要發布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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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