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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4條

各學科考區之試務辦理單位,應於每梯次學科測試七日前,聘定符合規定 之監場人員,並於測試前舉辦監場講習。 監場人員每試場以安排二人為原則,其中第一順位者為該試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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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