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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參照往年參加檢定人數,預估可能報名人數,以決定簡章、報 名表、檢定規範、題庫等各項書表印製份數。 印妥之各項書表及檢定規範由主管機關逕送就業服務中心 (站) 、職業團 體、專業團體及受理報名單位等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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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