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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6條

舉行學科測試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梯次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測試,各考區原則上應同時舉行,上 午十時開始,十一時四十分結束,下午二時開始,三時四十分結束; 時間均為一百分鐘。 二、測試當日各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應駐守考場,並隨時處理偶發情況。 三、試題、試卷應於考生進入教室前,先行發放在桌面上,試題背面朝上 ,並將試卷覆蓋其上,除考試必備之文具,其餘東西應集中放在講台 前方或教室後面。 四、考區各考場試務處對監場人員繳回之試題、試卷應確實點收,檢查浮 籤,並將試卷袋密封。 五、任何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場,以維護考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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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