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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級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之效益調查及評估時,應會同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設後之礁體分布實況調查及評估。 二、人工魚礁區海域生態調查及影響評估。 三、整體效益調查及評估。 地方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將其結果報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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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