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第10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級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之效益調查及評估時,應會同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設後之礁體分布實況調查及評估。 二、人工魚礁區海域生態調查及影響評估。 三、整體效益調查及評估。 地方漁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魚礁區效益調查及評估,應將其結果報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