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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投設礁區或地點。 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投設期間及次數。 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許可之事項,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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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