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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單位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 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 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 四、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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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