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係指將天然或人造之結構物投設於海域中,作為漁場造成、保護或培育海洋資源之設施;包括水泥礁、船礁、鋼鐵礁、電桿礁、輪胎礁、浮魚礁,或其他經評估無污染海洋生態之虞,並經改裝或加工作為聚魚設施之物質或結構物。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