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第3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於有污染海洋、影響船舶安全或海岸防護之虞時,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