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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 二、以經緯度表示之申請投設礁區或地點之位置。 三、礁體或設施之型式、規格、數量、材質及結構設計圖。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預計投設之期間及次數。 六、投設前底質、水質、水文、營養鹽、浮游生物及包含底棲生物在內之生態環境概況。 七、預估投設後對生態環境之影響說明。 八、投設行為有無污染之虞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之說明。 九、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繳交審查費之證明。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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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