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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許可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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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