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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 第12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逕為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者,為海上棄置行為,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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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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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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