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存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