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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提存款之利息,應於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款時,由聲請人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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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