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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屆滿後,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得再以國家賠償或提起其他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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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