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存法施行細則 › 第39條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以外之提存物,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或有價證券保管業所收取之保管費用。 前項保管費用,由受取提存物權利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