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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六年內取得之訓練及格證明,其訓練機關(構)及訓練課程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其時數得予採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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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