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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8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8條
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前九十日至三十日,得填具附件二之申請表,並檢附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之再訓練及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再訓練之時數應達六十小時以上。運轉員、高級運轉員再訓練之課程,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逾有效期間者,得檢附最近六年內之再訓練時數六十小時以上及格證明,填具附件二之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逾期申請換發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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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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