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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3條

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或自新任主管職務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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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