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3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3條

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二、運轉員訓練及格。 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 前項之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一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